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温寶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7,15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49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