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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戴煥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426 元,應繳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