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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被 告 范揚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曾聲請對被告范揚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零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