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被 告 范揚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曾聲請對被告范揚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零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