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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聲 請 人 王家濱

王家鑑王家燻王家慶共同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鳳嬌、王寶淇、王議廷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巷○○號房屋占用新竹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並以前開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加計請求之租金新臺幣17萬2,464元,以加總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巷○○號房屋稅籍資料、被繼承人王春正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