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賴貞儀
賴貞慧賴彥恒賴彥倫原 告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賴貞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慕容等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