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 告 黃建皓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職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表明其所欲主張原職務與新職務薪資差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