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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被 告 范育睿即范廸雄被 告 簡汝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裁判日期: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