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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陳玉美等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億9,194 萬4,723 元(詳如附表所載,元以下四捨五入,各該土地之權利範圍均以起訴狀所載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 萬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237 萬1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以下資料到院:被告黃陳玉美、黃鳳珠、黃鳳月、黃三正、黃三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日期: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