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8號原 告 程子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用,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 段○○○ 號5 樓之6 房屋之最新稅籍證明資料。
㈡、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加上新竹市○○段○○○ ○號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