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羅麗珠原 告 陳佳偉原 告 陳佳音原 告 陳佳儀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立民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