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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鄭新崇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間回復僱傭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捌仟參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回復僱傭關係
裁判日期:201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