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楊惠喻訴訟代理人 張信鵬被 告 魔術盒子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即魔術盒子餐飲行銷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魔術盒子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即魔術盒子餐飲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146,074元及人民幣100萬元,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19日聲請對於被告發支付命令時 1元人民幣兌換新台幣4.597元匯率計算,核定為新台幣7,743,074元【計算式:(3,146,074+100萬x4.597)=7,743,074 】,應繳裁判費77,7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22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