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被 告 宜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妤芬被 告 韓立德被 告 羅妍思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宜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韓立德、羅妍思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二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