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4號原 告 黃健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人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召開年度大會,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資料,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