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劉宇宸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壢嘉間履行承諾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零貳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履行承諾書
裁判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