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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曾蔡麗玉訴訟代理人 陳秀芬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11月6 日以108 年度抗字第1282號裁定廢棄本院前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確定,故本院依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11月6 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282號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日期: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