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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青川之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明炘被 告 范景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124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