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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高振家即劉智偉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錦城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黃錦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略),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