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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5號原 告 黃佳韻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被 告 林金梅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遷讓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預估B2-37 停車位面積後,乘以新竹縣○○鎮○○段○○○○○號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間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18,081元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裁判日期: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