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劉羣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英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其所謂之「系爭74號建物」之門牌、建物登記謄本、最新課稅現值等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另原告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二)查報「系爭74號建物」之門牌號碼,並提出該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最新課稅現值。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