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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9號原 告 張維宏

吳啟東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被 告 欣和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月發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和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3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原告另請求確認被告與自民國108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10月30日止董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屬各該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撤銷後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撤銷之訴之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另徵裁判費。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撤銷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日期: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