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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4號原 告 范洋生原 告 范瑞廷被 告 范輝明被 告 范國章被 告 范國瑋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8,200元,應繳納裁判費51,7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