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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楊泮池、吳政忠、廖慶榮、馮展華、鄭文隆、詹婷怡、薛富盛、黃育徵、戴謙、鄭英耀、蔡鴻坤、賀陳弘、廖榮鑫、沈榮津、翁朝棟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同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年度大會,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裁判日期: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