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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2號原 告 張淇訓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對被告鍾喬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