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姃姬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鄧世平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他字第49號妨害秘密等刑事案件全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查反訴原告以反訴被告以不明方式破解密碼開啟line程式畫面,侵害其隱私權為由,訴請反訴被告對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業據反訴原告就同一事實對反訴被告提起妨害秘密之刑事告訴,現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9號偵查中,則反訴被告所涉妨害秘密之犯罪嫌疑於上開刑事程序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