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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林同興法定代理人 林聖崇被 告 王錦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94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