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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6號原 告 范洋生原 告 范瑞廷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被 告 范輝明被 告 范國章被 告 范國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古旻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8,200元,應繳納裁判費51,787元,業經原告繳納。然查,本件原告范洋生起訴後將原列為被告之范瑞廷改列為原告,依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履行協議分割之新竹市○○段○○○○○號土地,由原告范洋生取得111平方公尺,由原告范瑞廷取得160.9平方公尺,應依原告起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即原告分得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2,561,780元【(111+160.9)×46,200=12,561,780】,應繳納裁判費122,616元,扣除前已繳納51,787元,應再補繳裁判費70,8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註:本件裁定係就原告起訴(本訴)訴訟標的核定;至於被告提起反訴部分尚未見繳納裁判費收據,若尚未繳納裁判費,請於5日內依反訴訴之聲明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依法定費率繳納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