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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嘉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富大廈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55號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27,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