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4號原 告 郭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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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郁婷温誌翔即温揚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塗銷不動產役權等事件,前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5月20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適用法律尚有疑義,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莊仁杰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