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2號原 告 楊惠琪即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清算人被 告 王榮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