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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0號原 告 劉正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6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等並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
裁判日期: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