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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5號原 告 唐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士誠被 告 劉賢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12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之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