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月華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林志淵陳有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