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4號原 告 黃健治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被 告 蔡力行
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至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雖經招領逾期而退回,同日仍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91號裁定意旨參照),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