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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9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9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以108年度補字第5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 件,該裁定於同年7月30 日送至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雖經招領逾期而退回,同日仍生送達之效力,有退件之本院公文封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1件在卷(見本院卷第16~1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裁判日期: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