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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8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85號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沈正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蔡尚琪律師被 告 方迺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4 年以位於桃園市八德區之土地向教育部申請籌設「中華福音神學研究學院」,期間正值最後核准階段,須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地目變更,以利於後續申請建築執照,原告因此結識當時正於新竹市政府服務之被告,而原告當時位於台北市○○路○ 段○○號之辦公室大樓年久失修,需要重新整理,被告聽聞此事,便極力遊說、建議原告可委由被告辦理申請都市更新,原告因相信被告位居高階公務員,有相關資歷、經驗,於是在104 年6 月10日與被告簽訂「臺北市○○路○ 段○○號都市更新整建維修案委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並於104 年6 月18日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204 萬元之委任報酬,惟兩造簽約後,被告雖曾請原告準備資料文件向台北市政府都市開發局申請都市更新,然經過數次更改及補件,被告均告知不符條件,無法辦理。同時原告雖積極與被告聯繫後續處理,被告卻避不見面,甚至原告已於108 年4 月22日以律師函通知被告終止系爭契約並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亦杳無回音,直至原告提出本件調解(本院108 年度竹司調字第133 號),被告始於108 年6月11日出席調解,雖於該次期日被告在原告及調解委員面前,允於次1 期日(108 年7 月30日)將委任報酬全數返還,被告卻於次1 調解期日無故缺席,爰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及第179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委任報酬,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契約經當事人終止後,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應向將來失去其效力,如當事人之一方因終止契約而受有損害,而另一方當事人因此受有利益者,此項利益與所受損害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核與民法第179 條後段所定之情形相當,因此,受有損害之一方當事人自得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受有利益之另一方當事人返還不當得利及不當得利為金錢時之利息,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970號判決意旨參見。

五、查,兩造於104 年6 月10日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委託被告辦理建物之整建都市更新計晝、整建維護工程之設計、發包、監造、驗收工作及依法令向政府爭取補助事宜,原告須於簽約後付款60%即204 萬元,都市更新計畫書圖完成送件後付款40%即136 萬元,被告代墊之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相關規費,按實際支出,向原告核銷(見本院卷第14~15頁),經原告於104 年6 月18日匯款204 萬元至被告設於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之帳戶(見本院卷第18頁),原告復於108 年4 月22日以被告不依約進行委託工作等語,以函通知行使本件委任契約之終止權,並請被告應於函到後7 日內返還204 萬元之委任報酬,該函於108 年4 月29日到達被告(見本院卷第19~22頁,原證5 。108 年度竹司調字第133 號卷附聲證5 ,亦同),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全部卷證調查審理結果暨斟酌全辯論意旨,認系爭契約業經原告合法終止,從而,依前開法文說明及判決意旨,本件原告引據不當得利法則求為被告返還204 萬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8 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利息(見108 年竹司調字第133 號卷送達證書及民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規定參看),即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794元,暨添具繕本1 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