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原 告 辜蘇滿足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複代理人 黎筱汶被 告 辜淑珍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間,將名下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贈與長女被告辜淑珍以及訴外人次女辜淑貞二人共有,嗣後被告即鮮少探視原告,108年4月間原告跌倒致腿部骨折,請被告分擔照顧原告責任,被告藉詞推託,原告於108年4月22日委請李文傑律師函請被告儘速履行受贈系爭房屋應分擔照顧原告之義務,被告同年5月7日收受函文後,迄今仍對原告不予聞問,顯然拒絕分擔照顧、扶養原告義務,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系爭贈與,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419條、不當得利規定起訴。

㈡、訴之聲明:⒈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面積94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64分之1,以及其上818號建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權利範圍2分之1,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房屋稅繳款書、律師函、掛號函件執據、掛號查詢等為證,被告不履行其對原告之扶養義務,業經證人辜淑貞證述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6頁),復有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函附系爭土地異動索引、系爭土地贈與登記案卷資料等可佐(見本院卷第第15-81頁),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參酌原告名下無任何財產及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2-10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419條定有明文。被告名下有財產,有扶養原告之能力,無不能扶養原告之事由,被告有扶養原告之義務,108年4月間原告跌倒後,對原告不予聞問,顯對原告有拒絕扶養之事實,堪以認定。本件被告不履行對原告之法定扶養義務,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得以本件起訴狀送達(108年6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8年7月6日發生效力)被告作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並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19條、不當得利等規定訴請被告移轉系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附表: │├───┬─────────────┬──────┬──────┤│ │ │面積(㎡) │權利範圍 ││不動產│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平方公尺)│ ││ │ │ │ │├───┼─────────────┼──────┼──────┤│土地 │新竹市○○段○○○○○號土地 │ 944 │ 64分之1 ││ │ │ │ ││ │ │ │ │├───┼─────────────┼──────┼──────┤│建物 │新竹市○○段○○○○號 │總面積: │ 2分之1 ││ │門牌號碼新竹市○○路559之 │139.60(層次│ ││ │43號 │面積:一 │ ││ │ │層:87.06、 │ ││ │ │地下層52.54 │ ││ │ │) │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