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8號原 告 仁愛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嘉和訴訟代理人 鍾亞瑩被 告 明伸餐飲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陳思聖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離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22行關於「請被告排放油煙影響其他住戶生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排放油煙影響其他住戶生活」;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12行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