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4號原 告 劉羣峯被 告 陳萬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10日函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並於109年1月20日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