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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1號原 告 劉羣峯被 告 劉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83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