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李盈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心秀間本院108 年度重家訴字第2 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
725 元,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280元(計算式:應繳85,150元-已繳2,870 元=82,280元),合計210,0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