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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財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財隆上列上訴人與董筱玲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裁判日期: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