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被 告 陳清珍
陳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陳清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約金。如原告對被告陳清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陳腰給付之。
被告陳清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如原告對被告陳清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陳腰給付之。
被告陳清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違約金。如原告對被告陳清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陳腰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清珍於民國107年10月8日邀同被告陳腰為一般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三筆,借款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約定就附表編號1之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原告於108年8月22日之月定儲利率為百分之1.06)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44,附表編號2之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44,附表編號3之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4.44機動計息,目前利率各如附表所示,並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喪失期限利益等條款約定。詎被告陳清珍自108年8月22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6,163,83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上開三筆借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被告陳腰為上開三筆借款之一般保證人,自應於原告對被告陳清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代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中商業銀行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借據暨約定書、消費者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單各三份、放款利率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59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參諸原告前開提出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為民法第745條所規定。被告陳清珍未依約按期清償上開三筆借款,依約全部視為到期,分別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被告陳清珍自應負清償責任,而被告陳腰既為上開三筆借款之一般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於原告對被告陳清珍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代負履行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附表:
┌──┬──────┬──────────────┬─────────────────┬───────────┐│編號│ 餘欠本金 │ 利息 │ │ ││ │ (新臺幣) ├─────┬────────┤ 違約金 │ 備 註 ││ │ │ 年利率 │ 起迄日 │ │ │├──┼──────┼─────┼────────┼─────────────────┼───────────┤│ 1 │3,902,576元 │3.5% │自108 年8 月22日│自108 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借據金額4,020,000 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借款期間自107 年10月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22日起至127 年10月22日││ │ │ │ │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止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2 │1,325,263 元│4.5% │自108 年8 月22日│自108 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借據金額1,380,000 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借款期間自107 年10月22││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日起至122 年10月22日止││ │ │ │ │之二十計算。 │ │├──┼──────┼─────┼────────┼─────────────────┼───────────┤│ 3 │935,995元 │5.5% │自108 年8 月22日│自108 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借據金額1,000,000 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借款期間自107 年10月22││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日起至117 年10月22日止││ │ │ │ │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餘欠本金總計6,163,83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