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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龍道民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陳玉美

黃鳳月黃三正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黃鳳珠

黃三立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

8 年9 月16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項次15地號之「13」,應予更正為「10

3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如主文所示,經核無不合。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