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龍道民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陳玉美
黃鳳月黃三正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黃鳳珠
黃三立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
8 年9 月16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項次15地號之「13」,應予更正為「10
3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如主文所示,經核無不合。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