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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被 告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良琪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高啟霈陳姿勻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被告京城銀行應塗銷之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被告京城銀行應塗銷之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本裁定附表二被告京城銀行應塗銷之內容建號 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 登記原因 新竹市○○段000000000○號建物 全部 104年12月7日 104年空白字第268580號 信託 建物所有權信託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