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 告 周晋達
盧宏鈞梁適安陳芬芬張凱翔蘇淑如許穎尚張福春羅彩甄陳家蓁王誌麟廖緹瀅彭琦茵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複代理人 潘和峰律師被 告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淑美人被 告 吳銘欣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