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訴人 即 周晋達原 告 2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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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緹瀅彭琦茵上列十一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涂秋香被上訴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 告兼法定代理 黃淑美人被上訴 人 吳銘欣即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裁定(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