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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366號聲 請 人 黃健發代 理 人 吳彥德律師相 對 人 陳木榮(已歿)關 係 人 蔡陳素珍代 理 人 趙培宏律師關 係 人 陳錦好

陳素鳳陳素香陳思伃程序監理人 張宛華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含程序監理人報酬新臺幣參萬捌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木榮係聲請人黃健發及關係人陳錦好、蔡陳素珍、陳素鳳、陳素香之父、關係人陳思伃之祖父,因相對人有失智問題,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能力,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而相對人原居住於芊馨園護理之家,嗣改居住於禾馨護理之家,聲請人經常前往探視陪伴相對人,關係人蔡陳素珍先前有照顧相對人,瞭解相對人生活習性,對相對人情況亦十分關心,爰請求選定蔡陳素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另關係人陳素香、陳素鳳居住於美國,希望能以LINE視訊詢問其等意見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木榮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0年7月18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

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經查,相對人陳木榮於110年7月18日過世前,程序監理人張宛華律師已與兩造及關係人蔡陳素珍、陳錦好、陳素鳳、陳素香、陳思伃及其母郭錦華等人進行多次訪談,並已於110年7月14日出具內容詳實、完整之程序監理報告到院,本院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及其提出之酬金費用計算說明,併參考前揭法條規定之報酬標準,認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8,000元,應屬適當。又本件聲請因相對人陳木榮於110年7月18日死亡而程序終結,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含程序監理人報酬)應由聲請人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