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15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羚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陳**之繼承人呂**」之正確姓名及年籍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檢附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提出上開被繼承人「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