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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簡調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26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俞安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立國際汽車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補正相對人「陳立國際汽車」正確之組織型態(即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及其組織設立證明、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公示登記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0-05-11